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五章調查取證第十九條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民政-政團-組織、行業主(監)務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政府要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采集-案件調查-調查取證工作。第二十條公安、海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對案件單壹、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進行調查和查證。第二十壹條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涉嫌非法收集、調查案件,由省級人民政政群團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座談,成立聯合調查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第二十二條聯合調查取證工作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進入——垂直調查——調查組。調查組主要由公安、工商、稅務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二)制定調查計劃。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內容、重點和人員安排。(三)調查取證。調查組應當做好涉案單位或者個人涉嫌非法收集信息的證據收集和保存工作,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及時將相關偵查材料、案卷等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第二十三條調整-調查取證可以采取行業執法-法律調整-調查和專項調整-調查兩種方式。行業執法——法律調查——主要以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機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調查涉嫌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專項調查主要由公安-海關、人民-人民銀行-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主要是調查和核實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第二十四條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涉嫌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二)方式、金額、範圍和人數。(三)經營方式、業務範圍、合同支付和納稅情況。(四)高級管理人員和家庭成員的構成,主要社會關系。(五)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六)涉嫌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七)其他違法問題。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定性處置建議。第二十五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省級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資金外逃、轉移、藏匿和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條調查取證工作壹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省人民政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