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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傳票和傳票是什麽意思?傳票和傳票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強制傳喚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決定其適用。

區別:傳喚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而強制傳喚是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只適用於刑事訴訟。所以,如果要比較傳票和傳票,只能在刑事訴訟領域進行區分。

第壹,適用對象不同。強制傳喚只適用於刑事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傳喚也適用於證人、被害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二,刑法不同。強制傳喚是壹種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但傳喚不是。比如,傳喚故意殺人案的證人作證,證人不錄證詞,公安不能直接逮捕;如果公安把某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傳喚訊問,那麽這個人必須到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說白了,傳票只是壹個通知,並沒有強制力。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強制傳喚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刑事訴訟中必要時進行,而傳喚可以以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

強制傳喚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強制傳喚具有強制性,而傳喚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參加訴訟活動。當然,他們沒有正當理由參加。如有疑問,邊肖建議登錄法圖網站進行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書——傳喚證進行傳喚。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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