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傳喚後不會拘留人,除非調查中發現違法犯罪事實,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可能會被拘留。如果調查結果表明沒有違法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人員。召喚的最大時限是24小時。所以,如果被傳喚後允許回家,通常意味著在目前的偵查階段,警方沒有足夠的理由或證據拘留人。當然,如果後續調查出現新的證據或情況變化,法律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
傳喚的法律程序:
1.傳喚的定義: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者參加訴訟活動的法律行為;
2.傳喚條件: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證據表明個人與案件有關聯,其出席對案件的調查或者處理有重大意義;
3.傳喚的程序:通常司法機關會出具傳喚證明,寫明傳喚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執法人員送達;
4.傳喚權的告知:應告知被傳喚人其法定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沈默權和委托律師的權利;
5.傳喚時限: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超過法定時限的傳喚是違法的。通常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總時限不得超過36小時。
綜上所述,被傳喚後,除非調查發現違法或犯罪的確鑿證據,壹般不會拘留;如果讓妳回家,說明目前警方缺乏足夠的拘留理由,但隨著調查的深入,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法律程序可能會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