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中就刑事傳喚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傳喚的持續時間最多不能超過12個小時,若是因為案件情況特殊,比如特別重大、復雜的,同時有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則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格外就是不能以連續傳喚的方式對嫌疑人變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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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喚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可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對嫌疑人進行傳喚,其實也是為了案件的偵查需要,但是傳喚的作出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壹般情況下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而特殊情況下也是允許口頭傳喚。另外就是,對於傳喚的持續時間,通常情況下最多不能超過12個小時,若情況特殊的話則最多允許不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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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關於傳喚包括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嗎,如果是簡易程序,法院可以用口頭傳喚的方式。如果是普通程序法院用傳票的方式。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經過合法傳喚不到,可以采取拘傳的方式強制到庭。(必須到庭的當時人壹般有索要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當事人,不到庭無法查清事實的當時人等)如果是原告不到庭可按照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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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律師回復]第八十二條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和傳喚的批準權限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對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作了原則規定。本條在吸收該條例相關規定內容的基礎上,進壹步對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批準權限和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治安管理中的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壹種調查手段,在執法實踐中經常被使用。傳喚的目的是為了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查明案情,取得證據。根據本條規定,傳喚只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被侵害人及其他證人不得適用傳喚。傳喚分為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三種。傳喚證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喚。根據本條規定,並不是對所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都要傳喚,只有對需要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才適用傳喚。需要,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調查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有必要使用傳喚證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不需要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到其住處或所在單位進行詢問。這裏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是指公安派出所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承辦治安案件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也就是平常所說的“科、所、隊長”。例如,公安派出所的負責人包括所長、副所長、政委、副政委等公安派出所領導班子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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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傳喚證。口頭傳喚由於是當場發現,情況緊急所以只需要出示工作證即可;而書面傳喚必須要傳喚證。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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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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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1、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 4、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使用傳喚證傳喚的,被傳喚人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6、法律禁止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律師回復]對於派出所也就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須幾次傳票傳喚嫌疑人不到才采取強制傳喚(即拘傳)是沒有規定的,也就是說,對於嫌疑人可以直接拘傳的形式傳喚。本案中所謂的惡霸到底侵犯了被害人什麽權利、何種性質均不明,也就是說,到底是否達到立案偵查的標準、公安機關是否已經立案是應不應該采取拘傳的前提。
[律師回復]傳喚時是不能用約束性械具的而且如果妳不是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是不能夠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必須向妳出示傳喚證,讓妳閱讀並簽字,那上面應該有刑事訴訟的的依據,現在的這些文書都是制式的,從電腦上打印的,所以傳喚證上肯定有原因和依據,這點不用質疑。如果說存在問題的話,也就在對妳使用手銬上,傳喚不能用約束性械具,如果妳不是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是不能夠采取強制措施如拘傳。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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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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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1、對於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傳喚,拒不接受口頭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2、現場口頭傳喚與傳喚證傳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直接實施強制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律師回復]妳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屬於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拘留,但不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無限次傳喚。
[律師回復]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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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檢察院傳喚後會怎麽樣
檢察院傳喚壹般是去詢問壹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壹般不會有什麽大的影響。
傳喚程序
(壹)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壹)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快速解決 “刑事辯護” 問題
[律師回復]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立案後怎麽傳喚嫌疑人
壹、立案後如何傳喚嫌疑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壹)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采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壹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
采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壹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律師回復]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訴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按強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於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拘傳具有壹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律師回復]1、公安機關的行為有2種性質:壹是行政行為,二是刑事偵查。 2、強制傳喚:公安機關對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訊問或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人依法采取的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是傳喚的升級版。 他們的區別仍然與傳喚和拘傳的區別差不多。1、性質不同:前者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後者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是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訊問或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後者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具體的適用情況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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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關於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或者只是嫌疑人,沒有法院判決,不可以認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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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根據法律規定,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壹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壹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律師回復]口頭傳喚不需要傳喚證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拘傳具有壹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口頭傳喚傳喚證相關內容,如果是口頭傳喚當事人的,是不需要有傳喚證的。但如果是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需要有公安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傳喚證的,當事人是必須接受傳喚的。
[律師回復]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拘傳具有壹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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