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殺人。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案件。
(2)傷害案例。
(3)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
(4)投毒案。投擲有毒物品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5)縱火。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事件。利用爆炸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水案。故意破壞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
(8)強奸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或者輪奸婦女,或者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9)盜竊。
(10)詐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罪標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壹定後果的。
(11)搶劫案。搶劫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搶奪槍支彈藥。(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的。
(13)偽造貨幣和證券。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金融債券;偽造其他票面總額在300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有價證券、票據;出售、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金融債券的;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或者國家金融債券而使用、儲存、發送,數額在300元以上的;故意使用、出售、運輸或者窩藏其他偽造的證券、票據,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指使他人偽造、出售、運輸、窩藏、使用、存放或者發送偽造的國家貨幣或者有價證券、票據的;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隱瞞或者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國家金融債券的犯罪分子的;包庇販賣、投放大量假幣的犯罪分子。
(14)經濟合同詐騙案。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擔保,以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合同簽訂後,攜帶保證合同履行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物逃逸的;花費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物,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利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付款方式、預付款、定金、保證金以及擔保合同履行的其他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並拒絕返還;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並開始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全部貨物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合同規定的期限或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剩余貨款。
(15)集資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
(16)貸款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17)票據詐騙案。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單位票據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
(18)信用證詐騙案。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活動。
(19)信用卡詐騙案。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詐騙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險詐騙。進行保險詐騙,個人詐騙保險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單位保險詐騙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1)偽造公文、證件、印章案。偽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造成壹定後果的。
(22)拐賣人口案。綁架婦女或兒童牟利。
(二十三)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包括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無論數量多少的,應予立案。
(24)提供場所、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並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25)制造、銷售、運輸假藥的,以制造、銷售、運輸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27)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折合生鴉片1盎司)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28)非法制造、販運槍支彈藥案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獵槍、運動槍支除外)。
(29)制售假藥案。制售假藥牟利,危害人民健康。
(30)銷毀生產案例。毀壞機器、設備和產品,毀壞大面積農田作物,為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傷害和毒害農場動物。
(31)擾亂社會秩序案。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創辦的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32)強迫婦女賣淫的案件。以暴力、脅迫或者恐嚇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
(33)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案。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
(34)利用迷信騙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壹次性騙取他人錢財或商品(折扣)200元以上,或者猥褻婦女,造成殘疾的。
(35)走私、制作、販賣、傳授淫穢物品案。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組織播放淫穢電影、錄像和其他音像制品;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淫穢物品傳授犯罪方法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嚴重。
(36)賭博案件。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或者賭資1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