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被告人無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控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2)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依法無罪:
1,被告人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的行為是合法的;
3.被告人沒有實施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
3)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其他情形。
二、無罪辯護有哪些技巧?
首先,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首先要查閱案卷,了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的前提,必須慎重。鑒於案情復雜,律師必須仔細閱讀堆積如山的案件材料。他們可以先看壹下,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者抄下來,必要的話列個清單,對比壹下口頭證據。
其次,仔細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理由。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無刑事責任的辯護,包括:是否不存在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無罪推定是證據不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
對完全性精神病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異常時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但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罪除外;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已過的,不予立案偵查,自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不予立案偵查。
第三,收集被告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方或者辯方提供的證據能夠依法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輕微,沒有危害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的行為是合法的;被告人沒有實施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
2.檢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其他情形。
最後,當被害人或證人翻供時,不要貿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或證人翻供的情況,最好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取證。如果申請不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證人出庭作證。有這樣壹個強奸案,被告人家屬通過行賄的方式提前說服被害人,被害人回心轉意說自己愛上了被告人,卻在壹怒之下起訴了被告人。經法官同意,律師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庭下,檢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酒店,被害人傾吐了實情。後辯護律師因涉嫌律師妨礙作證被拘留。
第三,被判無罪的情況
1.履行
(1)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
(三)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
(四)被告人死亡,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可以確認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沒有刑事責任
(1)被告人不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對被告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3.審判的終止(裁決)
(1)犯罪已過訴訟時效,不需要追訴的,或者因大赦免除刑罰的,應當終止審判;
(2)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結審判。(本文重點介紹的是“活人”的無罪釋放,所以終止審判只在審判階段介紹,其他階段由於篇幅所限不會介紹。)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死亡決定終結審判的,或者被告人逃跑決定終結審判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
被告人就同壹犯罪提出上訴的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