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之所以把查處無照經營的權力交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是因為它是營業執照的發證機關,有營業執照的登記證原件,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無從得知經營者是否有營業執照。尤其是這種街頭巷尾的現場執法,城管如何當場核實經營者是否有營業執照,並做出行政處罰?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需要在行政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
沒有查封、扣押、暫扣工具的行政處罰種類。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是違法的。
(2)起訴未能證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設立已通過法定程序報國務院批準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未能證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合格的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辯護人已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發送了兩份申請進行收集取證,申請獲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證據,申請獲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設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的證據,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設立的行政機關。
在此之前,經辯護人調查,沒有證據表明該機構具備法律對其合法設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求。作為檢方,要指控被告人崔英傑妨礙公務,需要證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
(3)檢方未能證明當日參與現場執法的人員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事業編制人員身份。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事業編制人員。執法人員執法時未向被告人崔英傑出示工作證件,執法人員構成復雜,有城管、協管、保安等;更何況,當天出現在執法現場的執法人員,大部分都是以便裝出現的。怎麽能要求壹個普通公民有這種認知能力?
辯護人已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發出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調取被害人及案發現場參與行政執法的崔高海、迪、盧福才、呂平安、趙雙順、、尼瑪、何興民、盧海龍的身份證明。作為檢方,要指控被告人崔英傑妨害公務,需要證明參與執法的人員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事業編制人員的身份。
(4)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缺乏執法依據,嚴重違反執法程序。首先,城管執法沒有依據。城管執法人員之所以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是因為被告無照經營,但城管沒有事先確認被告的身份,所以無法在行政處罰前拿到被告是否有工商登記的相關證據。在執法現場,執法人員沒有詢問被告是否進行了工商登記,是否有營業執照。也就是說,城管對被告的行政處罰沒有依據。
其次,城管執法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
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執法人員應當首先向被告人出示證件,告知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填寫預定格式和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甚至送達所謂的扣押物品清單。執法人員未遵守相關法律程序,當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
因此,起訴書中指控的妨礙公務不成立。也就是說,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有法律依據的,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顯然是指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辯護人認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法律依據,但沒有證據證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其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罪: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犯罪的故意具有兩個特征: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其次,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這兩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體壹致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又要考慮客觀環境和犯罪全過程。本案中,由於案件具有突發性和不可復制性,為了查明被告人崔英傑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全面、客觀的分析,才能對被告人崔英傑正確定罪量刑。
(壹)事件起因:從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崔英傑與被害人李誌強素不相識,並無恩怨情仇。只是因為現場混亂,城管在追被告。被告擔心不僅三輪車被沒收,自己的人也可能被強制,便隨手揮了壹刀,匆匆下車。而且,從公訴人提供的視聽資料來看,被告人第二次進入現場時與李誌強擦肩而過,並未對李誌強實施任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指控被告故意殺害李誌強是不合理和不合理的。
(2)被告使用的刀:必須註意,刺傷李誌強的刀是用來切香腸的,壹元錢在西苑早市買的刀,質量可想而知。這把刀不是管制刀。而且,被告在混亂和急迫中不知道自己被捅到了哪裏。被告崔英傑身高1.78米,李誌強身高1.75米。通過對崔莉的身高、相對位置以及被告人反手持刀姿勢的分析,得出從上至下揮刀是被告人當時最方便的姿勢,並非故意。被害人受傷的部分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結果。
(三)被告人崔英傑對被害人李誌強死亡結果的態度:被告人在離開案發現場到達天津時,發短信詢問被害人的傷情,可以證明其沒有預見到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希望或放任態度。
(4)典型的激情犯罪: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傑當時壹片混亂,匆忙之中,他持刀逃跑了。他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壹種強烈的情緒引發的罪行。因此,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
3.被告人崔英傑在同情辯護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河北省阜平縣舊村村民委員會、阜平縣平陽鎮人民政府、阜平縣公安局平陽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崔英傑是壹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從未做過違法違紀的事情;
2.崔英傑曾就讀河北阜平縣中心小學出具的證明,證明崔英傑是壹名優秀學生;河北省阜平縣平陽中學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崔英傑思想素質好,成績優秀。
3.崔英傑給在71799部隊服役的崔英傑父母的信,用以證明崔英傑服役期間表現良好,獲得“好兵”稱號;平時訓練刻苦,成績優異。他在軍事會議上多次被譽為典型。2 .崔英傑所在部隊頒發的《優秀士兵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登記表》,用以證明崔英傑曾獲“優秀士兵”稱號,服役期間曾受表彰壹次;它服務的部隊是電子幹擾部隊,專業訓練是電報;
4.3 .崔英傑同事楊進在明貴娛樂城的調查筆錄,用以證明崔英傑在城市謀生的艱辛,吃苦耐勞,樂於助人,性情溫和;崔英傑在部隊的戰友寫給法官的求情信;富平縣平陽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出具的調解函。上述證明證明,崔英傑壹直表現良好,沒有打架鬥毆和犯罪記錄,確實是壹個好公民。在軍隊裏還是好兵。在城市生活很辛苦,為生存而掙紮。此外,調查還證明,崔英傑沒有暴力傾向,不是天生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