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肥西產城融合示範區206國道改造基礎設施建設和綜合改造工程步伐,維護搬遷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縣委、縣政府《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國發〔2005〕25號)和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肥西縣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及其他附著物拆遷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政辦〔2065〕133號)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本
壹、征收和拆遷的範圍和對象
肥西產城融合示範區206國道改建基礎設施建設及綜合整治工程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均屬於征遷對象。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的認定
被拆遷戶持有宅基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壹戶壹宅(壹戶多宅合並計算)的房屋。沒有上述證件,但為農業常住戶口,並持有鎮政府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且符合壹戶壹宅條件(宅基地面積在160㎡以內)的房屋視為合法房屋,主體房屋和附屬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低於60㎡的為有效建築面積,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補償。違建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人口識別和安置
(1)移民人口和移民安置的界定條件
規劃區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常住農業戶口,是指1982 10 15之前整戶遷入規劃區的。1982、10、16至1995、12、31期間,整戶遷入規劃區,參加第二輪土地承包。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安置人口:
1.現世居住的農業戶口所有人及其隨戶籍、居住地居住的直系親屬。
2.夫妻壹方為常住農業人口,另壹方為非農業人口但未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改、征地、拆遷安置的。
3.在校學生、在部隊服役的軍人、原屬計劃地區的勞教、勞教人員。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增加1。
5.父母長期隨獨生子女或二女戶居住,在規劃區內公布安置前已遷入安置範圍,在原戶籍所在地無住房或宅基地。
6.在當地的非農業戶口(限向農村捐款人員、農村2‰、征地招錄人員、未協議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戶口有壹套權屬明確的房屋且遷出原籍前壹直居住生活,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的人員, 而在集體土地上被征地安置的,由本人申請,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核發證後可認定為有效安置人口。 已婚的,根據夫妻身份予以認定。
7.宣布搬遷前已遷入並共同生活的再婚夫妻的子女。
8.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生育政策外子女的。
被拆遷人符合人口安置條件的,按照人均建築面積30㎡進行產權調換安置,並支付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差價標準見附件。拆遷戶產權調換後剩余面積的補償標準按鄭辦[2065 438]13號文件執行。附屬物及構築物補償標準參照《肥西產城融合示範區基礎設施及206國道綜合改造項目地上附屬物及構築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新增人口的認定條件和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認定為購買人口,按900元/㎡的購買價格增加壹定的購買建築面積:
1.凡符合人口安置條件的,可申請購買額外建築面積15㎡。
2.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大齡未婚青年(男24周歲以上,女22周歲以上)可購買建築面積15㎡,獨生子女及大齡未婚青年不享受額外購買。兩代人都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只享受壹代購買。
3.常住農業戶口居住的直系親屬(農業戶口),新婚、新孕、從公告搬遷到公告安置符合政策入戶的,可額外購買人均45㎡建築面積(15㎡);對於已享受大齡青年購房的應予以扣除);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可購買建築面積15㎡。
(三)代理人口的認定條件和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認定為建築人口,按建築價格1500元/m2予以安置:
1.不符合上述安置條件,在規劃區內有住房且在安置公告發布前已遷入,原居住地無承包地或宅基地的農業人口,可享受人均30㎡建設。
2.原屬當地非農業戶口且符合人口有效安置條件的子女,戶籍和生活均在壹起的,可享受人均建築面積30㎡的代建安置。
(四)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掛靠人口、外來戶在村(組)建房或購買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四。確定安置地點和房間類型
安置點位於規劃安置點內(東港社區、東港村、蔡沖村、通港村、陳港村、大眾村、鄭新村位於東港社區安置點,華鋼街、青陽社區、李祠社區、七步社區位於華鋼街安置點,舒安社區、陶店村、王艷社區位於蜀安安置點,花園社位於花園安置點)。住宅安置公寓建築面積為50 m2、60 m2、75 m2、90 m2、105 m2、120 m2等。被拆遷人應根據安置面積選擇相鄰戶型,填寫並確認安置點和安置戶型確認書,壹經確認不得更改。安置確認的房型為設計建築面積,實際安置面積以房產部門測繪面積為準。多層面積包括公攤面積,高層建築的公攤面積按多層計算。超出安置建築面積5 m2以內(含5 m2)的,按建築面積900元/m2結算;超出安置建築面積超過5 m2的,按建築面積2000元/m2結算;小於安置面積(不含已購面積)的部分,按建築面積2000元/平方米補償。
五、搬家費、臨時安置費
(壹)搬家費每戶在500元以下的,分兩次計算。
(2)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自行過渡安置。過渡期內,搬遷群眾按安置人口人均建築面積30 m2給予每月7元/m2補助,過渡期為18個月;逾期不安置的,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00%,直至安置結束。
不及物動詞報酬
自公告搬遷之日起,10天內(含10天)完成壹次性整體搬遷,驗收合格後移交鑰匙,簽訂搬遷交付協議。按照安置人口,每人獎勵4000元;15天內(含15天)完成壹次性整體搬遷,驗收合格後移交鑰匙,簽訂搬遷交付協議。按照安置人口,每人獎勵3000元;20天內(含20天),壹次性整體搬遷結束,驗收合格後移交鑰匙,簽訂搬遷交付協議。按照安置人口,每人獎勵2000元;過了期限就不給獎勵了。
七。其他事項
(1)如果被拆遷人不想選擇統壹安置,也可以選擇壹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除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鄭辦[2012]133號)和《肥西產城融合示範區206國道基礎設施及綜合改造工程地上附著物及構築物,
(二)規劃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和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次征遷應與拆違同時進行。
(3)動遷房的樓號、房號通過摸號確定。辦理費用結算、住房安置等相關手續,以《通知》為準。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人口的界定時間為規劃區內房屋征收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自公告搬遷之日起,縣公安、工商、建設、國土、規劃、房產、稅務等部門不得為搬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