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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和代理詞

回復和代理詞

經常辦案的民事訴訟律師,在代理被告人時,經常會遇到書面答辯與代理人的話是否壹致的問題。答辯的內容和委托書的內容有區別嗎?等提問。壹些律師認為,辯護是代理詞的縮寫,辯護和代理詞是壹回事。

律師參加法庭辯論,經常聽到審判長說:被告人辯論,堅持辯護?有律師回答辯論的意見和辯方的意見相同,也有律師回答想補充壹些辯論的意見。

那麽,答辯狀和代理詞的內容是壹樣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民事答辯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就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和辯護的文件。是對應民事起訴狀和民事上訴的文書。

包括兩種情況:

壹是原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抗辯;

第二,本案經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後,壹方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提出抗辯。

本辦法所稱代理,是指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雙方為了維護所代表的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委托人的名義發表或者在庭審結束後向法院提交的綜合性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不難看出,抗辯的內容與代理詞明顯不同。

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從民事抗辯和代理詞的定義來看,抗辯的內容是針對原告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的內容,以及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壹審或二審全案所闡述的觀點,提出全面、綜合的意見,反駁原告或上訴人的觀點,包括答辯的內容。

第三,兩者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代理詞的內容包括抗辯的內容。抗辯的內容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而只是壹部分。

通過以上內容的闡述,律師在撰寫答辯狀或被上訴人民事訴訟狀時,要註意撰寫答辯狀和代理詞的區別。妳不能用辯護的內容代替代理詞的內容。

論據2

被申請人:昌吉通力客貨運輸有限公司

顧、高、馬占秀等機動車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糾紛壹案,富蘊縣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告,現批復如下:

1.被告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富蘊縣人民法院將被申請人追加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本案法律關系混亂,原告訴求不清。

被申請人與韓德軍、顧小蘭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被申請人不是侵權人。被申請人認為,本案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澄清本案追加被告所依據的法律關系(即侵權還是合同);同時,還要求原告當庭澄清,其訴訟請求需要被告承擔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

法院與原告明確後,被申請人進行如下答辯。

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責任,而法院無法確定案件的法律關系,在案由不明的情況下,審判程序違法;

第三,暫時放下程序問題。至於實體部分,本案中被申請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原因將在法院明確本案是侵權案件還是合同案件後,在法庭辯論中給出。

我在此傳達

富蘊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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