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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德州的上海地王判刑了嗎?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21)上海02號289號。

原公訴機關為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強,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於上海,漢族,無業,住上海市松浦南路108弄32號,現住上海市紀念路55弄5018室。2014年8月,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經營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上海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林子雲,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盧友東,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於上海,漢族,無業,住上海市顏剛鎮啟程村621號,現住上海市乍浦路326號508室。1994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65 438+03 6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因涉嫌經營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上海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錢,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靜,女,6月1976 11日出生於浙江鄞縣,漢族,無業,住上海市華鑰路550弄32號503室,現住上海市許昌路1600號。因涉嫌經營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上海楊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靜、王強、盧有東開設賭場壹案,於2020年2月29日作出(2020)滬0116543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強、劉有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在閱報、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我們決定不開庭審理此案。審判現在結束了。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供述,證人馮沙沙、、、、、、、王、、沈、、顧從樂的證言、辨認筆錄,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筆錄、辦案筆錄、勘驗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沒收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回避筆錄等。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靜與老吳約定,在王靜租住的本市楊浦區許昌路65438號2310室開設網上“百家樂”賭博場所,被告人盧有東受老吳指使提供“百家樂”賬號並配發紙幣,在賭場內為參賭人員進行網上投註。被告人王強在陸有東不在場的情況下,負責為賭客“接平安”、結算賭資、為賭客網上投註。

運營壹周後,王晶按照洗碼金額的2‰,950元,給了劉有東1的版稅。同年7月5日21時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勘驗現場,將被告人王靜、、盧有東、馮莎莎等人抓獲,繳獲參賭人員的紙幣26000元、電腦箱、電視機及部分賭資,現已予以沒收。

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靜、王強、盧有東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靜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盧友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沒收涉案手機;責令被告人王晶、王強、盧友東退賠違法所得。

上訴人王強上訴稱原審量刑過重。

王強的辯護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提出王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應當認定為從犯。原審判決對從重處罰,對王從輕處罰。

上訴人盧有東上訴稱自己是從犯,原審量刑過重。

陸有東的辯護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罪名無異議,但提出陸有東受指使參與開設賭場,在共犯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視為從犯,請求二審法院對陸減輕處罰。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

我們認為,上訴人王強、陸有東、原審被告人王靜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可以確認王強、盧友東在* *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是次要的、輔助的,不能認定為共犯。根據原審上訴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罪態度,原判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故本院對上訴人王強、盧友東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

總裁判長董偉

孫曄法官

張鵬飛法官。

2021年3月18日

記賬員張冠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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