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打德州的上海王被判刑了嗎

打德州的上海王被判刑了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滬02刑終289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強,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於上海市,漢族,無業,戶籍在上海市蒲淞南路108弄32號,現住上海市紀念路55弄108號501室。2014年8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林子雲,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友東,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於上海市,漢族,無業,戶籍在上海市港沿鎮齊成村齊村621號,現住上海市乍浦路326號508室。1994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錢昌傑,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靜,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於浙江省鄞縣,漢族,無業,戶籍在上海市耀華路550弄32號503室,現住上海市許昌路1600號2310室。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靜、王強、陸友東犯開設賭場罪壹案,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滬0110刑初116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強、陸友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馮莎莎、姚駿、王子華、胡蝶、石小妹、劉俊平、王春美、沈竹軒、顧叢樂等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的《工作情況》《辦案說明》《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手機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判決認定: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靜與“老吳”商定在王靜租借的本市楊浦區許昌路1600號2310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被告人陸友東受“老吳”指使,提供“百家樂”賬號、配鈔,並在賭場中為賭客網絡投註,陸友東代表“老吳”按洗碼量的2‰提成。被告人王強負責為賭客“接和”、結算賭資並在陸友東不在場時為賭客網絡投註。

經營壹周後,王靜按洗碼量的2‰分給陸友東提成款1,950元。同年7月5日21時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對上址進行檢查,抓獲被告人王靜、王強、陸友東及參賭人員馮莎莎等人,扣押配鈔2.6萬元、電腦機箱、電視機、參賭人員的賭資若幹,現均已被收繳。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靜、王強、陸友東以營利為目的,***同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靜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強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陸友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王靜、王強、陸友東退出違法所得。

上訴人王強上訴稱,原判決量刑過重。

王強的辯護人對於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王強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獲利,應認定為從犯,原判決對王強的量刑過重,請求對王減輕處罰。

上訴人陸友東上訴稱,其系從犯,原判決量刑過重。

陸友東的辯護人對於原判決認定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陸友東系受人指使參與開設賭場,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請求二審法院對陸減輕處罰。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決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強、陸友東以及原審被告人王靜以營利為目的,***同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根據相關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證實,在***同犯罪中,王強、陸友東的作用並非次要、輔助的,不能認定為從犯。原判決根據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態度等,所作的定罪量刑並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故對上訴人王強、陸友東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董 瑋

審 判 員  孫 曄

審 判 員  張鵬飛

二〇二壹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冠文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

/view/cpws.html?id=627840

  • 上一篇:出名的刑事律師有哪些?
  • 下一篇:打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