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罵人違法嗎?

罵人違法嗎?

妳好,壹般不違法。壹般來說,如果電話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麽就不會立案。只有當電話已經對人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比如對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或者對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此時收集證據才可以立案處理。

1.打電話罵人可以立案嗎?

壹般侮辱、謾罵,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足以構成犯罪,難以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公安或法院不會接受他們。只有當他們受到辱罵、侮辱,自己的名譽受到了嚴重的詆毀,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人們罵了鄰居,真的誤以為他們是很壞的反派等等。),這時候能不能接受他們。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地說,這裏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詆毀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式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之外的其他方式。

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的方式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遊行、當眾脫光他人衣服等。這裏暴力的目的不是傷害他人的健康。在實施暴力侮辱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手段侮辱他人,如公開嘲諷謾罵、張貼傳單或漫畫侮辱他人等。

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場合或者以能夠被多人聽到或者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如果不是公開的,不構成本罪。

這裏所謂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具體針對特定的人。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就是壹般的虐待,不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謂名聲,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侮辱他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侮辱罪是刑法中的壹種特殊犯罪。是指某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貶低他人人格,或者損害他人名譽,後果嚴重的行為。犯侮辱罪的,壹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 上一篇:12·13太原警察濫用職權案的社會反應
  • 下一篇:董文華究竟犯了什麽事?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