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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律師費,法院還有收費嗎?

除律師費外,法院還收取法律費用,具體如下:

根據國務院第481號令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商標、專利和海事行政信托?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海事索賠登記的,每件支付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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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3 (1)條中提供財產案件的快速算法;

快速計算目標分段率

50元以下100萬元/件

1,000到1,000元×0.025 -200。

65438+萬到20萬元×0.02 +300

20萬元至50萬元×0.015 +1300

50萬元到654.38+0萬元× 0.065.438+0+3800。

1萬元到200萬元×0.009 +4800。

200萬元至500萬元×0.008 +6800

500萬元到100萬元×0.007 +11800。

10萬元到2000萬元×0.006 +21800

2000萬元以上×0.005 +41800

比如,標的額為565438+萬元,則為565438+萬元×0.007+11800 = 47500元,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費47500元。

並提供全新的律師費快速計算程序:/tool/ss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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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服務費,根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NDRC價格[2006]611號):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收費清單和異地辦案差旅費及有效憑證。客戶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以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通過您所在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省發改委或物價局)、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網站查詢。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費,壹是由律師事務所公示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二是與律師事務所協商;三是與律師服務簽訂收費合同或在代理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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