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原則上由委托律師的壹方承擔。也就是說,如果原告和被告都選擇聘請律師代理,那麽律師費壹般都是自己出。這是因為律師費屬於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而不屬於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用。
第二,特殊情況下的費用。
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規定或允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通常發生在下列情況下:
1.合同約定:當事人之間合同明確約定律師費用承擔方式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比如有些合同中可能會約定,如果壹方違約導致訴訟,那麽違約方需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2.法律條款:在壹些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可能會明確規定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比如在壹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法律可能會規定侵權人需要承擔被侵權方的律師費。
3.法院判決: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通常發生在當事人行為明顯不當或者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下。
三。律師費的註意事項。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在上述特殊情況下,律師費的承擔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程序。比如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律師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外,律師費的數額要合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總而言之:
訴訟的訴訟費由誰承擔,沒有固定的答案,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壹般情況下,律師費由委托律師的壹方承擔;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敗訴方可以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8條規定: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60條規定: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