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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目標”不能太高是什麽?

1,不是說標的不宜過高,而是標的數額不宜過高:需要註意的是,訴訟標的和標的數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訴訟標的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標的,標的數額是標的數額。

2.“打官司的時候不要出價太高。律師不會提醒妳這個。“目標”是什麽?”我覺得這句話應該這樣理解:

(1)當法院的訴訟費和律師費不是按件收取,而是按標的金額收取時:當然,妳的訴訟請求中所請求的標的金額越高,訴訟費和律師費也就越高:從自身利益的角度來看,律師可能如妳同事所說的“沒有提醒妳”;但不是所有這些。壹個看重自身素質和職業操守的律師也可能會提醒他,畢竟如果客戶無緣無故贏了官司卻賠了錢,對律師的職業生涯和聲譽都不會有好的影響。

(2)但是,訴訟標的的多少是原告自己決定的事情,律師介入過多也不好。比如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以是2000到3000,也可以是幾十萬。律師可能會在之前的判決中提醒壹般情況下可以支持多少錢,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沒有幾十萬是不可能彌補自己的精神損失,堅持要更多,律師是沒有權利阻止的。

(3)訴訟請求中的出價金額:不能“出價”太多,但也不能出價太少。妳應該根據情況決定要求多少。

超過法院可能支持的數額的,索要:超出部分法院判決不予支持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超出部分的出租車訴訟費、律師費;但如果妳要的太少,那就低於實際損失:律師費、律師費省了,但妳的損失無法完全彌補,這應該是更大的損失。

比如有人起訴索賠200萬,但最終法院只支持了654.38+萬元。那麽,654.38+萬元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由原告承擔,但其他654.38+0.9萬元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由原告自己承擔:這筆費用可能沒有他想要回來的654.38+00高。

(4)建議:訴訟請求中的標的數額應由自己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得低於自己估計的實際損失,也不得過分高於判決的可能情況。

3.“壹般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差不多三年,壹般在南寧這樣的城市申辦比較合適”:由妳合同中的價格和拖延辦理許可證的違約金數額來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價款。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

4.“律師費壹般是按比例收取還是直接定價?”:看不同情況,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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