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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直到有人受輕傷,二級刑事責任還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打架受傷的人,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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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來煙臺打工的遼寧人李某到其表弟在芝罘區的店裏玩。12時許,李的表弟因安裝廣告燈箱壹事與鄰店馬發生爭執並對其進行毆打。兩人分開後,李某突然上前抱住馬某並將其摔倒在地,致馬某右外側腳踝、脛骨骨折,花去其3萬元醫藥費。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右下肢損傷為輕傷二級,李也被指控故意傷害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被告人李的哥哥從遼寧來到煙臺,多次與被害人協商民事賠償事宜。但雙方因經濟賠償爭議較大,壹直無法達成賠償協議。

考慮到被告家庭較遠,居住在農村,生活困難,為便於雙方達成賠償協議,4月11日,本案審判長曲放棄周末,連續4天組織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耐心做雙方工作。最終,14年4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壹次性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李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煙臺日報-他因幫助親戚打架被判拘留5個月,並賠償受害者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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