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拘役最多不得超過37天。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2.打架致人輕傷,屬於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害人家屬不同意調解,就要判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定義如下:
1,傷害行為的違法性是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2.故意傷害的壹定是別人的健康。自傷不能構成犯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3.傷害程度限定為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毆打不構成犯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相關法律為準;
4.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造成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壹般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壹般從進看守所算起。14日內,由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日,含14日。批準了就抓,批準了就放,批準了就改。拘役的延長期限為37日,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日。在此期間,偵查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準就逮捕,否則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