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管制期限和執行機關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擴展數據
案情:故意挑起爭論,毆打他人致輕傷,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顧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壹年,但不思悔改。他又故意挑釁他人,毆打他人造成輕傷。近日,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顧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7 111淩晨,蘇在KTV唱完歌準備離開。當他走到大廳時,突然被顧叫住了。談話中,他們發生了口角。蘇不想再吵了,想出去。顧突然朝蘇臉上吐口水,並試圖阻止他離開KTV。蘇因為憤怒抓住了顧的胳膊。
顧立刻揍了蘇壹頓。在打鬥中,蘇然走出了KTV。顧某從KTV酒吧內拿出壹把u型鎖追趕蘇某,並用手中的u型鎖繼續毆打蘇某,致蘇某左尺骨骨折、頭皮裂傷、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蘇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蘇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顧具有坦白、積極賠償情節,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故意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