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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鄭洋洋什麽時候判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於貴州省普定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普定縣。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刑壹年零壹個月,2016年5月1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於2017年12月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8年2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8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羅關寶,男,****年**月**日出生於貴州省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苗族,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趙寶江,貴州磐正律師事務所 律師。

辯護人侯廣富,貴州磐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西區檢公訴刑訴[2018]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犯盜竊罪,於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壹、2018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竄至安順市平壩區鼓樓街道辦事處燈塔路處進入被害人馬某1租住的房內,盜得壹部oppo手機及現金人民幣5000元後逃離現場。所得贓款二平分。

二、2018年3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竄至安順市開發區南馬新村菜場附近被害人蔣某出租房內,盜得壹條價值人民幣5472元的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的154元的香煙及現金人民幣256元。後二人將黃金項鏈以人民幣3050元價格銷贓後二人平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書證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本院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被害人蔣某、馬某1陳述,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供述,西發價認字(2018)133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羅關寶歸案後如實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認罰,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洋洋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洋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重新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壹、三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壹、被告人鄭洋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交清。)

二、被告人羅關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交清。)

三、責令被告人鄭洋洋、羅關寶退還贓款人民幣5000元給被害人馬敏春;退還贓款及贓物折價款人民幣5882元給被害人蔣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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