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的職掌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斬、絞罪案),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大理寺的職責是對其他中央司法機關及地方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復審。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直隸府、州、縣罪囚由左寺覆審;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審。後改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
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由左寺復審,江西、陜西、湖廣、廣西、雲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復審。
擴展資料:
大理寺職責中的復審的雖有經刑部、都察院審理的京師軍民訴訟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較重的案件。
復核的處理方式為: ?若經審核囚犯無冤枉,取訖各囚犯服罪文書入卷。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準原擬判決。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駁回原衙門再擬。
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如三次改擬不當,照例追究經辦官員,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有確鑿佐證,取其所訴詞狀,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
大理寺徇情參駁的,聽監察禦史糾劾。其刑部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不送大理寺復核,或已經復核,判決得當,而又擅自改變的,俱聽大理寺及監察禦史究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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