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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公司辭退或被公司強制解除勞動關系時,除了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外,還有其他可以同時主張的賠償項目嗎?面對這個問題,很多勞動者都在撓頭,網上各種相關信息碎片化,律師的建議也各不相同。為了解決勞動者的這壹煩惱,郭律師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對勞動爭議中常見的賠償事項進行了梳理和總結。相信看完全文,妳壹定會有所收獲!也許,甚至省下請律師的錢?

壹是勞動者被辭退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

非因勞動者的過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俗稱“經濟補償金”)。由於篇幅有限,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和適用,大家可以看看郭老師的其他文章,這裏不再贅述。

二、存在加班的勞動者,可以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的,可以主張標準加班費150%。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未補休的,可以主張200%的加班費。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可以要求300%的加班費。

勞動者要倡導加班,記得提供相應的加班證據,平時盡量收集加班證據。工作記錄,工作聊天截圖,工作成果,錄音錄像都可以,只要能證明加班時長。

如果沒有加班的證據,加班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未休年休假的勞動者可以主張年休假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只要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平時沒有年休假的,有權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司法實踐中,年休假壹般以壹年仲裁時效為限,勞動者可能無法主張年休假工資的時間過長。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如果已經滿20年,年假就是15天。”

4.勞動者可以主張未支付的績效獎金、績效工資、績效提成、年終獎等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往往通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等方式達成壹致。即勞動者中途離職或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再支付類似的績效獎金、績效工資、績效提成、年終獎。很多勞動者誤認為自己無權索賠,但這其實是壹種錯誤的觀念。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至於用人單位的拒絕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雙方提供的證據。總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任意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自己的社會保險費;

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階段,很多勞動者往往會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

郭燦律師非常明確地告訴妳,繳納社保的訴訟請求本身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因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社保經辦機構之間存在拖欠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範圍,不屬於法院管轄。

只有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自行繳納並要求企業賠償社保損失,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不當得利之債)。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正常處理流程如下:勞動者要求勞動者補繳社保——勞動者拒不執行——勞動者請求社保中心行政監察和強制措施——勞動者拒不執行——社保中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凍結單位賬戶等。

可見,社保中心是負責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的主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是社保中心,而不是勞動者本人。這下,大家都明白法院為什麽不受理這個上訴了。如果社保中心不作為,勞動者只能向社保中心的上級部門投訴。

六、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最多向勞動者賠償11個月工資差額的兩倍。此時,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並且在壹年的仲裁時效內,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雙倍工資差額。

七、用人單位拒絕配合失業金發放的,可以索賠失業金損失;

勞動者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時,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此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為其辦理失業救濟金。用人單位拒絕配合處理,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可以仔細閱讀《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八、發生工傷時,勞動者可以申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

很多勞動者在就業期間發生過工傷事故,特別是依法繳納了社保的,就業期間只能領取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只能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領取。所以,對於發生工傷事故的員工,離職時不要忘記這個訴求。

九、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其他賠償項目。

限於篇幅,郭飛律師無法壹壹解釋,只能簡單列舉幾個賠償項目,供大家參考:

9.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無法享受醫療、工傷、生育津貼等報銷費用。10.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辭職證明,致使勞動者無法繼續就業而造成的損失。11.當雇員與雇主之間有競業限制協議時,可要求雇主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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