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書記員: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庭案件的審判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審判員依次進入)
(四)(走到審判長面前)報告審判長,當事人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現在可以開庭(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全體座下。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喜壽,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吳家田146號
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法人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紅忠,湖北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審: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審: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壹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喜壽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擔任審判長,(),()擔任審判員***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下面告知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壹百零七條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的權利;
3、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擅自發言;
5、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訴處理,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雙方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該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2萬元、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萬元、壹次性傷殘津貼21.12萬元、壹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萬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487056.22元,同時終止勞務關系;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