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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發出後多久進入預審階段?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第二天起至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止計算。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不僅規定了壹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復雜、重大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1.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0個月。因此,對於大多數案件,偵查機關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偵查;有些案情復雜,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或者最多延長三個月。“案情復雜,期限無法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復雜”,是指案件所涉及的犯罪的復雜性,如集團犯罪、壹人多次作案、多人參與取證等。

2.四、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後不能審結的下列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最長可以達到五個月:

(1)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這種情況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發生在我國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交通條件非常不便的偏遠地區。由於地域遼闊,交通條件差,獲取壹份證據有時需要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時間,所以客觀上需要較長的偵查羈押期。第二,這壹規定只有在重大復雜案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延長。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的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實踐中,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往往是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刑事案件,在犯罪發生地區影響較大;因為犯罪人數眾多,或者形成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潛逃,偵查或者取證比較困難,所以要適當延長期限。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逃犯案件,由於罪犯是外地流動人口,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難度大;二是重大復雜案件。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適用本規定延長期限。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省區,案情重大復雜,取證人員多,取證區域範圍大,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在四類案件中,刑事訴訟法還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犯罪的偵查羈押期限作了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後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對於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四類案件的“延期兩個月”或者“再延期兩個月”,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公安機關或者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需要延長立案偵查期限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法院審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這壹規定是考慮到有些案件可能因為政治關系或其他原因而長期不審判,如過去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的案件,需要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所謂“特殊原因”,是指涉及國家政治、外交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整個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案件的具體特點不能認定為“特殊原因”。所謂“不適合審判”,是指因為政治關系,在壹定時期內不適合審判,或者因為其他特殊原因,比如外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適合審判。如果由於案情復雜,無法在拘留期限內結案,則不在此列。所謂“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全國性犯罪或者將在全國乃至國外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情節特別嚴重、復雜”是這類案件的必要資格,不屬於這壹類的案件不能按該條規定辦理。在執法中,對於因特殊原因不適宜審理的案件,必須慎重對待。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批準延期審理,必須嚴格把關,不得隨意擴大解釋;至於具體延長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同時,公安、檢察機關要抓緊辦理羈押期限內的案件,不能以此規定為借口,認為重大復雜案件的羈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公安機關申請延長羈押期限,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此外,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的偵查羈押期限計算方法:(1)犯罪嫌疑人又實施重大犯罪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其他重要犯罪,偵查羈押期限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有關規定重新計算。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不予核準;但需要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監督。(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羈押的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三)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外,其他鑒定時間計入辦案期限。因鑒定時間過長,辦案期限屆滿後不能審結的案件,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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