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律師可以代理的申訴案件
1、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而提出的申訴;
2、刑事被告人的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而提出的申訴;
3、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訴;
4、民事案件被告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而提出的申訴;
5、行政案件原告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確有錯誤而提出的申訴
二、代理罪犯刑事申訴的律師與罪犯的會見規定
1、代理罪犯刑事申訴的律師要求會見罪犯的,應當攜帶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和罪犯本人或者親屬的委托書。代理申訴的律師會見罪犯,應當向監獄提出申請並提交前述證件、文件。監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周內予以安排,並通知申請人;
2、律師會見罪犯的,應當在監獄指定的場所進行,律師不得私自向罪犯傳遞各種物品,不得向罪犯提供手機等通信工具讓其與外界聯系。如律師在會見中有違規行為,監獄可以向律師管理機構提出處理的要求和意見。
三、在代理行政復議案件中,律師應註意以下方面:
1、確定行政復議案件的主管;
2、註意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
3、協助當事人搜集必要的證據;
4、擬就相關法律文書;
5、參加“庭審”,行政復議的壹般適用書面“審”;
6、會同當事人研究行政涉案行政管理規範。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