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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刑事調解律師電話是多少?

今年7月6日上午,遼寧省丹東市寬甸滿族自治縣9歲女童宣萱在家中被壹名13歲男童砍傷,頭部、背部、腰部、胸部等20多處傷口。她在醫院搶救了17小時。目前,宣萱已經出院休養。事發至今已5個多月,軒和父母並未等到道歉或賠償。但由於案發時兇手未滿14周歲,提起的刑事訴訟被撤銷,不受管制措施。

65438 2月30日,宣的母親賈女士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家屬對作案男孩的年齡有疑問,向有關部門申請骨齡鑒定,但遭到拒絕。此外,在傷情鑒定結論中,遺漏了女兒顱骨骨折的結論,已申請二次鑒定。

▲受傷前,軒是個漂亮的小姑娘。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13歲男童持刀砍傷9歲女童。

賈女士介紹,今年7月6日7時許,丈夫常先生在外地出差,她要上班。因為不放心把9歲的女兒壹個人留在家裏,她把女兒送到了附近的爺爺家。賈女士回憶,她在送女兒去爺爺家的路上,遇到了住在附近的13歲的男孩林某良。

賈女士告訴女兒不要給陌生人開門,同時賈女士電話通知外出的爺爺奶奶盡快回去照看孩子。然而沒過多久,賈女士就收到了女兒出事的消息。

據悉,賈女士出門上班後不久,7點40分左右,林某良來到宣爺爺家,開始敲門。根據監控顯示,林某良連續敲門15分鐘。

因為林某良是賈女士大兒子的同學,也是鄰居,以前和她哥哥壹起玩,所以也認識林某良。敲了很久的門後,瑪麗打開了門。林某亮進門後搶過宣手裏的手機。被宣拒絕後,林某良進入廚房,找到壹把菜刀。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林某良用刀將其砍傷。

據賈女士回憶,宣當時非常害怕,求她“我現在就把手機給妳”。但林某亮砸了手機,繼續作案。她被砍倒在地,她假裝昏迷,林不疼了。監控視頻顯示,案發後林某良騎車離開。

確定林某亮已經離開後,宣用家裏的另壹部手機給父母打電話求助。宣爺爺回到家,發現孫女渾身是血。在鄰居的幫助下,他將宣送到寬甸縣中心醫院搶救。“經過17小時的搶救,女兒終於找回了生命。”賈女士說。

▲頭部傷口觸目驚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根據賈女士提供的病歷,7月6日上午9時43分,宣被送往醫院治療。她的頭部和背部有多處皮膚裂傷,上肢也有皮膚裂傷。另壹份病歷顯示,宣被刀砍,頭皮裂傷,開放性顱骨骨折及胸、背、腰切割傷。

賈女士告訴記者,男孩身高1.7米左右,體重140多斤,而女兒偏瘦,身高不到1.4米,根本無法還手。“我女兒有20多處傷口,縫了200針。”

行為人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據悉,案發後,林某良騎車返回家中,未撥打120急救電話或報警電話。

寬甸滿族自治縣城北派出所接到宣家人報警電話後,迅速趕到案發現場,將林某良控制。城北派出所出具了受理此案的回執。此後,該案移交給寬甸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警隊處理。兩天後,該案作為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寬甸縣公安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顯示,經審查,林某良故意殺人案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決定立案偵查。

7月9日,宣度過危險期轉入普通病房後,遼寧省丹東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了鑒定。根據鑒定意見,頭皮多處挫傷構成輕微傷;胸背部、腰部、左前臂、左肘部軟組織裂傷構成輕傷。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構成輕傷;左肱三頭肌部分斷裂構成輕傷。

▲賈女士收到的立案通知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立案約壹個半月後,警方通知賈女士,因案發時林某良未滿14周歲,撤銷刑事案件。在這壹段時間的全面回憶中,辦案人員表示案件基本事實沒有問題,男孩配合警方調查,因林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面對這樣的結果,賈女士和家人都很難接受。目前,男孩未被采取控制措施,事發後女兒及其家人尚未收到男孩家人的道歉和賠償。

辦案人員表示,賈女士可以自行進行民事訴訟。賈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沒有提起民事訴訟,主要是想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同時,目前案件流程還沒有走完,我們對辦案的壹些細節還有疑問。另外,因為家裏目前有債務,沒有因為經濟原因提起民事訴訟。”

對此,賈女士表示,林某良已達到13歲,身高約1.7米,體重超過140斤。他的家屬對他的年齡有疑問,於是向有關部門申請骨齡鑒定,但公安局回復骨齡鑒定申請被駁回。

此外,賈女士介紹,在傷情鑒定過程中,有左頂骨見斜骨折線,局部顱骨內板傾斜的敘述。但7月27日,丹東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中,並沒有顱骨骨折的結論。賈女士當即質疑,要求解釋。相關部門回復稱,是由於兩份材料送達時間不壹致,工作疏忽所致。目前,賈女士已提交二次鑒定申請,尚未收到回復。

賈女士介紹,經過這件事,她家的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幾個月,她帶著女兒去沈陽、天津、北京、石家莊的三甲醫院咨詢治療。目前的治療方案更適合成年人或疤痕面積較小的病例。由於軒年僅9歲,年幼,擔心激光等治療方案的副作用,所以暫時選擇保守治療。目前住院、治療、差旅費等費用已經超過65438+萬。“我女兒頭上和身上留下了20多處疤痕,很大,看著觸目驚心。”賈女士說。

▲身上的傷痕很大。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除了身體上的創傷,宣在心理上也受到了影響,出現了焦慮、不安等心理創傷。賈女士說,女兒性格內向,出事後變得很封閉,不願意說話,也不願意和外人接觸。她回憶說,有壹次帶女兒出門,看到壹個和男孩體型差不多的男人,女兒馬上躲到媽媽身後,緊緊地拉著她,說“我害怕”。

目前,軒已回家休養,無法回到正常學校。

律師:家屬可要求重新傷情鑒定。

目前,賈女士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目前的鑒定機構名稱是遼寧省丹東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是丹東市司法局管轄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在2022年2月5日丹東市司法局《關於處理三起司法鑒定非法執業行為的通報》中,關於這家鑒定機構有兩種執法違法行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尹律師認為,《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同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有鑒定能力的,應當委托;超出同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項目或者鑒定能力範圍的,應當逐級委托上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特別重大案件的鑒定或者疑難鑒定,可以委托有鑒定能力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第十八條還規定“因技術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嚴格管理。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對外委托鑒定管理辦法和對外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人名冊。”

律師認為,在丹東地區,丹東市公安局刑事鑒定中心和所轄縣局刑事物證鑒定室均具有法醫臨床損傷鑒定資質。本案未先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程序嚴重違法。對此,賈女士有權要求重新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對於以故意殺人罪立案後因年齡原因不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殷表示,原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在壹些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惡意利用刑事責任年齡逃避刑事處罰,引起社會廣泛關註。2021 3月1日,刑法修正案第17條第三款正式實施,增加了“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律師指出,結合本案,由於嫌疑少年未滿14周歲,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必須滿足“致人重傷”的前提條件,再結合“手段特別殘忍,致人嚴重殘疾”兩個條件,才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尹律師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的,經特殊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特殊矯正教育。如果本案確實在刑事責任方面沒有進展,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矯正教育措施外,賈女士可以依據《民法》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對男童父母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以起到震懾作用。

上遊新聞記者張穎

編輯柏楊

主編王蓉範永松

審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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