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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釋放申請書怎麽寫

關於釋放方XX的

申請書

申請人: 吳友明、陳曉宇,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方XX。

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XX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9年X月X日被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拘留(珠公拘通字200900XXXX字),我們依法接受其家屬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後,查閱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學理解釋等,我們認為該案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不屬於合同詐騙案。因此根據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要求,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我們鄭重提出立即無罪釋放方XX的申請,懇請本案偵查機關迅速做出決定。

壹、 本案基本概況

1、2007年X月XX日,轉讓方方XX、方XX、方XX與受讓方王X、王XX和監管方廣東XX律師事務所及擔保方中山市XXXX、中山市XXXX四方***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轉讓方將在珠海紅蘋果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蘋果公司)中的股權以總價人民幣3800萬元轉讓給受讓方,協議書對主體、轉讓的標的物範圍、股權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債權債務承擔、擔保、承諾及聲明、履約及違約責任、協議附件、爭議解決、協議生效及未盡事宜均做了明確的約定。

同時,受讓方王X、轉讓方方XX、監管方廣東XX律師事務所楊XX三方***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此後受讓方先後通過廣東XX律師事務所楊XX轉給轉讓方人民幣2550萬元整,而轉讓方按約定將紅蘋果公司名下壹幅 55079.7m2土地抵押給受讓方,作為收取以上款項的抵押物。轉讓方收到2550萬元款額後,首先是被廣東XX律師事務所楊XX直接扣除50萬左右的律師費,接著還紅蘋果公司銀行貸款連本帶息大約700萬左右,支付公司遊樂場建設設備工程款大約1100萬元左右,還有將560萬元匯到土地交易中心補交地價款,整個資金流轉都是通過轉帳,屬於正常流動和開支。

2、2008年X月XX日,轉讓方方XX、方XX與受讓方鄭XX、鄭XX及珠海紅蘋果XX有限公司三方***同簽訂《珠海紅蘋果XXXX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2008年X月X日簽訂《補充協議書》、2008年XX月XX日簽訂《補充協議書二》,甲方將其擁有的丙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此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壹億壹仟萬元(110000000)整(包括土地、地上遊樂設施及附屬設施、對第三者違約款項、過戶交易稅金等)。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紅蘋果公司名下壹幅55079.7m2土地已抵押給第三方進行了明示,並且在協議第3頁倒數第8行明確約定:“壹旦有生效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和解協議,確定甲方支付給第三方的欠款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之後,由乙方先行代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甲方應付的欠款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所以不存在隱瞞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2008年XX月X日辦理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後受讓方只支付了200萬元款額。

二、刑事法律對合同詐騙罪的界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使用欺詐手段的五種情形:(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以其他方法”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的貸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於違法活動;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第393頁)

三、方XX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壹) 方XX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第壹,轉讓方確實具有出讓股權的真實目的和行為,在與王X、王XX的交易中,轉讓方提供了兩個單位的連帶責任保證以及有55079.7m2土地抵押給受讓方,特別是本案合同資金是由廣東XX律師事務所監管的,在此情況下要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合同詐騙難以成立。

第二,在第二宗對鄭XX、鄭XX的轉讓過程中,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中已經對股權先前轉讓給第三方及對紅蘋果公司名下壹幅55079.7m2土地已抵押給第三方進行了明示,並且在協議第3頁倒數第8行明確約定:“壹旦有生效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和解協議,確定甲方支付給第三方的欠款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之後,由乙方先行代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甲方應付的欠款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所以在第二宗轉讓中也完全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可以看出轉讓方是十分誠懇善意的進行交易,盡量避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具有故意隱瞞事實實施壹股多賣的動機。

第三,方XX在第壹宗轉讓中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欺騙的故意,訂立合同後也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最終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有第三者出價壹億壹仟萬元,比原出價高出7200萬,為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轉讓方願意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來違約是法律允許的權利。顯然,壹起再平常不過的民事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完全是截然不同的。

(二)、方XX不存在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客觀行為。

首先,在本案中,轉讓方方XX、方X、方XX將紅蘋果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王X、王XX是由廣東XX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管,由中山市XXXXX、中山市XXXXX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將紅蘋果公司名下壹幅55079.7m2土地抵押給受讓方,這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四方***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第19條約定:“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乙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已付的轉讓款及利息,並向甲方收取人民幣1000萬元違約金”,轉讓方將股權賣給出價更高者,對於受讓方王X、王XX而言只是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而已,這在合同法上是再普通不過的經濟合同糾紛,轉讓方違約願意退還實際收取的2550萬元和承擔1000萬元的違約金,這本是名正言順合情合理的事情,只是因為王X、王XX提出要連本帶息賠償其高達5000萬元人民幣,導致終究不能達成協議。這更說明本案是地地道道的經濟糾紛。對於經濟糾紛,利害關系人王X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應該向公安機關控告。

再次,方XX並沒有揮霍合同款項,也沒有逃匿。作為轉讓方的方XX方面收到2550萬元款額後,首先是被廣東XX律師事務所楊XX直接扣除50萬左右的律師費,接著還紅蘋果公司銀行貸款連本帶息大約700萬左右,支付公司遊樂場建設設備工程款大約1100萬元左右,還有將560萬元匯到土地交易中心補交地價款,整個資金流轉都屬於正常流動和開支,不存在揮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冒險投資、逃匿等行為。

第四,在第二宗對鄭XX、鄭XX的轉讓過程中,已經對股權先前轉讓給第三方及公司名下壹幅55079.7m2土地已抵押給第三方進行了明示,並對將承擔的違約責任做出了合理的安排以避免給王X、王XX造成損失,並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實施騙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最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使用欺詐手段的五種情形進行了嚴格的界定,方建華的行為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認定為犯罪。我們認為將壹起民事合同糾紛認定為合同詐騙是完全不合適的。

綜上所述,方XX在簽訂、履行協議的過程中,不存在故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不存在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客觀行為,我們認為方XX完全不構成合同詐騙,特此提出緊急申訴報告,要求立即無罪釋放方XX,請予批準。

此致

珠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

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

律師:吳友明 陳曉宇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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