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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參與者找律師有用嗎

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參與者找律師還是有用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經觸犯我國刑法,壹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請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對於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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