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罪認罰案件有必要用簡易程序審理嗎?
認罪案件並不意味著壹定要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壹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2.認罪認罰有什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事實上,人民法院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認罪就直接認定其有罪。我國法律制度很明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輕信口供。認罪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罪需要通過檢方提供的其他證據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