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罪認罰的案件壹定用簡易程序審理嗎?
認罪認罰的案件不等於壹定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壹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二、認罪認罰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事實上,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嫌疑人認罪認罰就直接判定嫌疑人有罪,我國法律制度非常明確的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輕信口供,認罪認罰是嫌疑人的口供,是否有罪還需要通過公訴方提供的其他證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