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訴的程序
1、申訴應當遞交申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壹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二、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壹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三、申訴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壹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後的表現等;壹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情節。壹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壹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汙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於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綜上,我給大家講解了民事案件向檢察院申訴的程序的相關知識,申訴的前提是檢察院立案審查,決定是否提出抗訴,然後提交申訴狀,按照程序發給當事人。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