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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方式包括(1)陳述權;(二)質證權;(3)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4)辯論權。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從事實、證據、法律、刑罰等方面對被指控和被查處的犯罪進行辯護、反駁和反駁,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處理的權利;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告進行辯護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反駁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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