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保證被告最基本的權利。雖然他是被告,但不代表他不能為自己辯護。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壹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 * *共犯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其* * *共犯辯護人的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起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積極與承擔申訴職能的申訴人對質,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在中立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意義重大。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於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和訴訟民主具有重要意義。辯護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辦案,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其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無法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無法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很難行使自衛權;另壹方面,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護人主要是辯護律師,他們既有法律知識,又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可以全面具體地了解案情。同時,辯護律師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利,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辯護人的辯護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讓觀眾充分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法庭聘請律師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證被告在法庭上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自己的相關事務。辯護人不壹定需要是辯護律師,個人或者某些群體都可以是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作為“辯護人”出現。現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訴訟法不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辯護律師,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無需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會見。至於面試的內容,只要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所必需的,都可以談,沒有限制。另外,還可以和犯罪嫌疑人交流,他們交流的內容不應該被檢查和任意拘留。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在以下幾個方面會見犯罪嫌疑人:(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陳述的事實與公訴意見中陳述的事實有出入,辯護律師應該問清楚,即使在細節上有出入。(2)核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和證據線索。(3)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比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訊問他的時候,他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辯護權,有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有不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4)詢問案情。詢問其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有無對其實施刑訊逼供、變相羈押等違法行為,有無隨案扣押、凍結財產。根據上述會議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對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罪悔罪決定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案件有查封、凍結的財產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解除。羈押期限已經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可以代犯罪嫌疑人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代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