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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閱卷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查閱案卷有以下規定:當事人本人無權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辯護人代為查閱、摘抄、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當事人向法院調卷規定是: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查閱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訴訟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應當當面清查,認為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註。閱卷單應當附卷。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攜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復印材料上蓋章確認。復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律師閱卷的方式:

壹、律師閱卷提倡“三個壹分鐘”,即律師可直接或電話等形式向案管中心壹分鐘完成預約;預約後,律師應到案件管理中心壹分鐘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束後,壹分鐘完成電子卷宗刻錄拷貝。

二、律師閱看電子卷宗,查閱紙質卷宗均應在專門的律師閱卷場所進行,案件承辦人或派員在場提供幫助。

三、律師閱卷,閱卷可選擇電子卷宗刻錄拷貝、拍照或者現場瀏覽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不提供紙質卷宗復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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