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開始;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1萬元開始;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以6萬元開始。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贓物全部退還,退賠;
3.主動投案;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贓或少贓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犯罪中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
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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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關於鐵路運輸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