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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摩托車罪從被抓到判刑要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偵查階段逮捕羈押壹般為7個月

第壹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壹般為1.5個月

第壹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判階段壹般為3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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