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的“被逮捕”,壹般是指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如果在生活中觸犯了法律,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壹、刑事拘留後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那麽,刑事拘留後該怎麽辦?作為家屬或朋友,首先妳要第壹時間從辦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其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留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留等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再次,如果妳被拘留了幾十天,沒有被告知拘留,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另壹個地方被抓。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的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不必太過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家屬可以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了解是否有拘留通知書,從而知道犯人被拘留的地點和原因。最後,如果家屬知道親人被羈押或逮捕的地點,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延長刑事拘留條件
拘留被延長了壹至四天。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來3天的基礎上延長1至4天。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收集證據材料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案件性質認定的。
拘留被延長了30天。即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其中,脫逃罪是指跨市縣轄區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往其他市縣繼續作案;數罪是指三次以上犯罪;團夥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壹起犯罪。
第三,刑事拘留和傳票有什麽區別?
強制傳喚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強制傳喚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傳喚是通知,不是強制,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傳喚是指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需要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