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批準逮捕申請;
2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3.在羈押期間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銷案件的,應當釋放被羈押人,並出具釋放證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拘留是對現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緊急強制措施。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後會被立即盤問,不是嫌疑人會被立即釋放;有盜竊罪,但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處以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盜竊罪,將轉入其他強制措施,等待案件起訴審理。
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有法定緊急情況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