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是壹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要綜合考慮各種情況。
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河南省:二千元),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河南省: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河南省:40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65 438+04 . 6 . 20實施)
盜竊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範圍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應當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刑標準50%的,應當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藏品中三件三級文物或者壹件二級文物的,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犯罪數額每增加4萬元,增加1個月的有期徒刑;
(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刑期增加壹年至二年;
(三)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壹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增加有期徒刑壹至二年;被盜文物中含有壹般文物的,每增加壹件,刑期增加三至四個月。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處罰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基本刑的基礎上增加30%以下(已確定構成犯罪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犯罪數額較大以上的;入室盜竊;使用兇器偷竊或扒竊;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況,每種情況增加基準刑10%以內;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在基準刑的20%以下加重處罰。數罪並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除外;
(3)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在基準刑的20%以內加重處罰;
(四)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處罰:
(1)犯罪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退還被害人的,減按基準刑的30%以下處罰;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準刑減少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既有盜竊犯罪既遂又有未遂的,以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對應的部分確定基準刑;犯罪既遂與未遂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基準刑由既遂部分確定的,可以根據犯罪未遂部分的實施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增加30%以下。基準刑以未遂部分確定的,基準刑可以根據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損害增加40%以下。但不得根據量刑情節增加量刑幅度。
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應當參照本罪第65438條+0至3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嚴重情節。
(2)凡盜竊違禁品者,不論數額大小,均以盜竊罪論處,並根據情節輕重判刑。
(三)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的國有文物,三件同等級文物可視為壹件高級別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四)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多次盜竊的,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從重處罰和量刑情節。
(六)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從寬處理;不參與贓物分配或者少得贓物,不是主犯;受害者理解;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