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罪的主犯和從犯怎麽判?
團夥盜竊進行價格鑒定,按照鑒定價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總額定罪量刑,從犯可以按照主犯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至三千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公私財物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贓物的價格應當以贓物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犯罪時、犯罪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法,以人民幣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和相關司法解釋,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被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非法充值使用電信卡,造成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竊取他人公共信息網絡賬號、密碼上網,造成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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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