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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多久才會有法院判決?

壹般民事訴訟壹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壹審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壹般案件的審判程序要經過多次開庭,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法院才能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所以定期宣判的案件,十日內宣判,定期宣判的,立即宣判。

法院的判決可以在三個月或六個月內下達。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壹般在立案後三個月內下達;壹般程序壹般在備案後六個月內簽發,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延長六個月。判決書是法院發布的法律文件。判決書壹般是送達當事人和律師的。

審判結束後通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做出判決?

壹般來說,法院開庭半年左右就能做出判決。不過還是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實際情況。大多數普通民事案件會在六個月內結束。如有特殊情況,須向院長申請,經批準後可延長下達判決書的時間。1.開庭後宣判的時間如下: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在此期限內作出判決的,不超過該期限。至此,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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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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