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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2013-27 23: 19來源:鄧刑事律師網作者:鄧點擊:180次,壹定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各個方面;同時,在界定具體行為時,必須摒棄客觀歸罪的做法,必須做到主客觀壹致,避免定性錯誤。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兩個容易混淆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兩種刑罰的順序不同,決定了死刑適用的順序不同。故意殺人沒有從寬情節的,適用死刑,故意傷害沒有加重情節的,適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系到死刑是否優先於被告人,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導致被害人死亡,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麽故意殺人罪成立。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導致被害人死亡,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只成立。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生命的剝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對於死亡結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是指不知道或者輕信可以因過失而避免。

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既不能只認定有無死亡結果,也不能只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根據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我認為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1,作案工具。槍和刀顯然比普通的木棍更危險。作為壹個正常人,我們應該意識到,用槍和刀去擊打壹個人是極其危險的,更有可能剝奪受害者的生命。因此,行為人所使用的工具的危險性可以作為確定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壹個因素。

2、打地盤。要害部位明顯比非要害部位更致命。作為壹個正常人,我們應該意識到,使用武器攻擊壹個人的要害部位是極其危險的,更有可能剝奪受害者的生命。因此,行為人的擊中部位是否屬於要害部位,可以視為決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壹個因素。

3.事件的起因。原因往往會影響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雙方有很深的仇恨或者很小的摩擦,後者往往沒有殺人動機。

4.行為是否節制。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無限攻擊還是有限攻擊,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很大作用,往往只是故意傷害。

5、是否依賴壹定的條件或采取壹定的措施。在具備壹定條件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壹般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意圖。

6、兩人關系未發前。關系親密或者初次相識,故意殺人的可能性壹般小於雙方積怨很深的可能性。

7、是否實施主動救助行為。行為實施後,行為人盡力幫助被害人,更容易造成故意傷害。

8、演員的自白。行為人到案後所作的供述,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八個方面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幫助認定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中的主觀故意內容,但不能機械地僅通過某壹點來認定。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各方面;同時,在界定具體行為時,必須摒棄客觀歸罪的做法,必須做到主客觀壹致,避免定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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