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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

1.擔保的標的不同

(1)質押提供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權利。

(2)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

2.建立要求是不同的

(1)質押是轉移質押物占有的必要條件,質押物占有的轉移既是質押物的公示方式,也是質押物成立的必備條件。

(2)抵押權的設立壹般以登記為準。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轉移和占有。

3.保障機制不壹樣。

(1)質押除優先受償外,還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具有占有和留置的效力,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對出質人造成心理壓迫,促使債務按期歸還。這種留置權效力是抵押權所不具備的。

(2)抵押權是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權發揮擔保作用。

4.不同的實施方式

(1)當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原因發生,質權人已提前占有標的物時,可參照市場價格直接出售質押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無需經過司法程序,並就其可變價值獲得補償。如果出質人認為價格變動不公平,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壹般需要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並優先受償其價款,而不是強行扣押抵押物並變賣。

擴展數據: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抵押分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約定與否,都必須符合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所有的可轉讓財產,法律禁止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任何物均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應當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所有權和抵押範圍。

抵押擔保依法應當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為房產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門登記為船舶、車輛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質押權

百度百科-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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