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當法院在審判後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並生效時,整個案件已經結束,罪犯已經被定罪。這時候就不用擔心妨礙調查了。所以,家屬從罪犯正式服刑開始,就有權利會見罪犯。如題,罪犯已經在監獄服刑幾個月了,這個時候家屬當然可以去監獄探視。
壹般來說,罪犯剛進監獄時,可以填寫“會見名單”,指定要會見的親友。填好之後,監獄會把名單交給法院,法院負責聯系名單上的人,告訴他們犯人想見他們。當然,囚犯的近親(父母、子女和配偶)無論是否在“會見名單”上,都可以探訪監獄。囚犯的其他親友(甚至男女朋友),只要不在“會見名單”上,就不能到監獄探視。
監獄探視的具體流程是,探視人員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與服刑人員具體關系的證明材料,到監獄的會見窗口申請會見,然後由工作人員安排會見,做好安排後即可到監獄探視。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四十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