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刑事判決對壹審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刑事判決書[1998] X. C第15號XX省XX區人民法院公訴機關: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吳XX(原名吳XX),男,1960年7月30日。1993 7月15因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市看守所。辯護人:王××、李××,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XX犯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本院於8月31,65438,0993日收到XX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程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XX及其辯護人王XX、王XX出庭支持公訴。此案現已結案。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XX於1993年5月21日晚對張XX實施強奸。被告人吳XX為錢自願與張XX發生性關系。他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他沒有實施暴力。其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吳××到××區宿城鄉東亞岑村銷售香煙,並於當晚在其親戚家東房住宿。當晚,被告人吳XX在得知住在西室的張XX的丈夫下海捕魚後,於22日零時許到西室將正在睡覺的張XX強奸。上述事實由被告人吳XX供述,與被害人張XX的陳述壹致,並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1993] X.G.W .字第030號,以及肖XX等證人證言證明。法院認為,被告人吳XX利用他人熟睡之機實施奸淫,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XX犯強奸罪。事實清楚準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XX對其犯罪事實的供述翻供,辯稱被害人張XX自願與其發生性關系,純屬推卸責任。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暴力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意見,請酌情從輕處理,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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