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2009年電大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書答案

2009年電大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書答案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用書作業1答案

壹,

請願拘留報告

X.公質(2000) X

在押人員基本情況:李XX,男,28歲,

被拘留者的簡歷;2007年6月365438+10月31日深夜,...

該部分明確描述了與犯罪有關的情形,從而明確了羈押的理由,屬於“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的情形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我在此提請對犯罪嫌疑人李XX予以刑事拘留。

沒有,請指示。

主辦單位:XX縣公安局刑警隊

組織者:

2007年XX月

第二,

建議起訴意見

公企字(2001)第104號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漢族,XX縣XX村人,XX中學高三學生。是被害人徐XXX的侄子,1997年前,在XXX學校讀書時,不學無術,經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我上了XXX中學,但是我的壞習慣依然沒有改變。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違法犯罪經歷:4月10日晚,朱某想和妹妹去看電影,但妹妹不肯帶,他就躲在徐家後面,想等妹妹離開後再去電影院。在房子後面等的時候,聽到陳XX在叫徐XX洗澡水。這時,他靈機壹動,狠心發作,腦子壞了。他從屋後溜出來,躲在許XX家前門的那堆東西旁邊,趁著許XX出門給陳洗澡水,逃到他家,躲在廚房裏,想偷看許XX洗澡,卻被許XX發現。這時,朱看到她沒有洗澡,非常失望。同時,因為長期潛伏,胃疼,又急著排便,出不去,所以產生了殺人的邪念。於是她摸了壹把蓋在許家聲糠上的菜刀,躡手躡腳地走到許身後,吹滅煤油燈,對他進行了攻擊。受害人越喊救命,朱某越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某才不敢打開後門。

在朱XX上交的衣服、襪子上發現幾滴血跡,經技術檢驗與被害人血型、現場菜刀及地上血跡壹致。經比對,朱×××指紋與現場壹致。

綜上,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其涉嫌故意殺人罪。現移送審查起訴。

我在此傳達

歡迎

Xx人民檢察院

2007年5月7日

註:1。犯罪嫌疑人朱XX目前羈押在Xx縣看守所。

2.附案件預審卷宗xx頁。

3.犯罪工具見文章列表。

作業2答案

壹,

Xxxx市人民檢察院

投訴信

刑檢[2007]第××號

被告:孫XX,男,28歲,1979年2月25日出生於XX省Xx市壹工人家庭。本人XX市工廠工人,小學學歷,漢族。本人住Xx市XX路,孫XX逃學被學校開除。之後整天在社會上遊蕩。1995年3月被XX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XX廠工作,但經常不上班。2007年9月3日65438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7年9月3日被XX市公安局逮捕。65438於2007年9月7日經我院批準被XX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受害人:張XX,女,住。XX市XX路,出生於2000年9月13日。委托代理人××××。

此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07年9月20日,被告人孫Xx涉嫌故意殺人壹案,以20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共3卷,10卷。我院受理後,於2007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9月21日20065438通知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XXX和被告人辯證監護人XXX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被告人孫XX於2007年9月4日晚6時許,看見張XX在其住處樓下與其他兒童玩耍,產生邪念。張XX在電影院玩沙子的時候,以糖為誘餌,把張XX引到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把他拎起來,到菜市場東邊的壹個菜門市場。他買了壹個燒餅給張XX吃,壹直拖到晚上,10左右,孫XX才把張XX抱到住處。壹進門,孫XX就把張XX放在他手裏。孫XX去他媽家拿菜刀,還找了塊磚頭把刀磨了。下午兩點,住在樓上的母親、姐姐等人上班、上學的時候,孫XX把屍體拖出來,放在壹個長長的白瓷盆上分解四肢。那天晚上,孫XX騎了兩次自行車,扔到了河裏。9月6日早晨,孫XX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下來的肌肉腌起來。6日中午,7日、8日、9日上午,孫Xx將腌制好的人肉煮了幾次,然後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包好掛在墻上。在殺人分屍之前,孫XX曾經誘惑他的朋友李XX說“人肉嫩,味道鮮,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孩子更好”。“孩子最好哄著來幾個小甜甜”“捏死”之類的。孫還不止壹次指著行人說“這個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在上述邪念的驅使下,孫XX這樣對被害人。

以上事實的論據如下:1。從河裏打撈出被害人屍體,取頭發和肌肉做血型檢測,為“AB”型,孫XX的血型為“O”型,孫XX的姐姐的血型為“A”型。2.孫Xx交代後,偵查員檢驗了用來肢解屍體的搪瓷盆子和裝著四肢和頭部的黑色袋子,血跡也是AB。3.從河裏打撈出裝著屍體和軀幹的藤袋和帶口的帶子。由孫Xx的母親、姐姐、妹妹保管,肯定是他們家的,放在孫Xx的住處。4.據孫Xx供述,在搜查孫Xx住處時提取的刀是肢屍的兇器,取後從其母親和地上取出。孫Xx的姐姐哥哥證明是真的。5.孫Xx交代,他在9月6日買了壹斤精鹽,用了部分腌制的人肉。在搜查中,查獲了約三兩細鹽,並提取了浸泡在人肉中的“福爾馬林”水中的沈澱物。光譜儀鑒定結果證明,人肉確實是用鹽腌制的,用量至少有四兩,與孫Xx的供述壹致。6.孫Xx交代,他帶走被害人時,在張Xx的口袋裏發現了壹把削筆刀。經過遇難者家屬和當天下午和張XX壹起玩耍的孩子的回憶。張XX那天確實帶了刀。7.經法醫鑒定,孫Xx精神狀態正常,無精神疾病。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Xx為滿足自身的非正常需要,故意殺害他人、肢解、烹煮屍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被告人孫Xx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孫XX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之規定,本院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歡迎

Xxxx市人民法院

檢查員:××××

店員:×××

(研究所蓋章)

附:1。被告人孫XX現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證據清單

3.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第二,

Xxxx故意殺人案

X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Xx中法刑字[2008]第37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劉XX,男,XX省XX縣人,26歲,××××年+09年出生,漢族。初中畢業後,劉當了三年農民。後於2005年4月經人介紹到XX市XX公司打雜,住在該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劉Xx在XX公司工作期間,為人壹般,責任心不強,作風散漫,經常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徐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2006年8月,劉XX因毆打、責罵壹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07年9月,他因偷了公司員工的八包香煙、壹件襯衫和250元錢而受到記過處分。16年5月,XX市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劉XX逮捕,羈押於XX看守所。

辯護人王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人民檢察院以X檢字(2008)第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7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X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張XX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徐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訴訟代理人XX、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王XX、證人XX、鑒定人XX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2月,XX公司發放了2007年度獎金,但劉XX因其作弊行為未拿到獎金,因此對公司領導特別是公司經理徐XX懷恨在心,策劃報復殺人。2008年5月10日,劉Xx上班後四處尋找作案工具。他先去公司廚房偷了壹把菜刀,實施犯罪。看到廚房人太多,不方便下手,他就走了。後來他去了公司的木工房,看到只有木匠朱XX住,就上前和他聊天,並謊稱要修桌椅,想向木工房借些工具,用後必須及時歸還,於是在劉XX的同意下,從木工房拿了壹把羊角錘和壹把木工鑿藏在宿舍床下。中午12左右,劉XX潛入公司辦公樓壹樓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XX進入三樓經理室(333室)午休。1: 30,劉Xx走到三樓,輕輕推開333房間的門。當他看到徐經理在辦公室套房午睡,經理秘書侯Xx正在辦公室外屋的沙發上休息,於是劉Xx靈機壹動,輕輕叫醒侯Xx,把他叫到門口,謊稱有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徐經理匯報,要求侯Xx離開。侯XXX走後,劉XXX三三兩兩地進了辦公室,先把門反鎖,然後回房。趁徐經理在床上睡覺,他拿出藏在身上的兇器羊角錘和木工鑿,用羊角錘擊打徐經理頭部二三十下,再用羊角錘和木工鑿擊打徐經理面部、頸部、胸部十余下,造成徐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作案後,劉XX逃離現場,先到XX市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老家。當他發現公安人員攔住他時,他立即換乘XX火車站,試圖乘火車逃往上海和杭州。當晚8時許,劉XX被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隨即被刑事拘留。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真實。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附證人×××的證言、證人、原告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法醫鑒定書、證據清單、證人名單等主要證據復印件。

辯護人王XX提出,被告人劉XX殺人有動機,有其原因,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劉XX因作弊未得到獎金,遂對公司領導特別是公司經理徐XX懷恨在心,策劃報復殺人。2008年5月10日,劉Xx上班後四處尋找作案工具。他先去公司廚房偷了壹把菜刀,實施犯罪。看到廚房人太多,不方便下手,他就走了。後來,他去了公司的木工房。他看到只有木匠劉XX住,就上前和他聊天,謊稱要修桌椅。他想從木工房借些工具,用後及時歸還,於是在劉XX的同意下,從木工房拿了壹把羊角錘和壹把木工鑿,藏在宿舍床下。中午12左右,劉XX潛入公司辦公樓壹樓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XX進入三樓經理室(333室)午休。1: 30,劉XX走到三樓,輕輕推開333房間的門。他看到徐經理在辦公室套間裏午睡,經理秘書侯XX在辦公室外屋的沙發上休息。於是劉XX靈機壹動,輕輕叫醒侯XX,把他叫到門口,謊稱有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徐經理匯報。請侯XX避開,另找地方休息。侯XXX走後,劉XXX進了333辦公室,先把門反鎖了,然後回裏間。趁徐經理在床上睡覺,拿出兇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徐經理頭部猛砸二三十下,再用羊角錘、木工鑿擊打徐的面部、頸部、胸部十余下,造成徐經理XX顱骨骨折、腦組織粉碎性骨折。

以上事實由合議庭主持,控辯雙方均進行了舉證和當庭質證,包括被告人劉XX的供述、法醫檢驗和醫生檢查結果、劉XX指紋的鑒定以及被告人上交的衣服、襪子、菜刀等。確認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王XX提出的希望從輕處罰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壹份副本。

審判長:××××

法官:××××

法官:××××

2008年7月10

(學院蓋章)法律文書形成性評估書作業3答案

壹,

秦×浩搶劫強奸,魯×成、李×搶劫。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07] ××終判第××)

原公訴機關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浩,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初中文化,系XX市某廠工人,住XX號。XX市XX街XX樓,因為案子在20065438+。

辯護人葉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成,男,1984、12年7月出生,漢族,XX市XX縣人,初中文化,原XX市某廠工人,住。x樓,XX市XX街XX廠宿舍樓。

辯護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X豪犯搶劫罪、強奸罪,原審被告人陸X成犯搶劫罪,原審被告人李X犯搶劫罪。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 X法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秦×浩、陸×成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長吳×××,審判員徐×××,張×××),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劉XX到庭執行職務。上訴人秦XX及其辯護人葉XX、上訴人陸XX及其辯護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盧×成於2007年5月得知王××家中有假幣,即與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合謀多次搶劫,意圖搶劫假幣後進行非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趁王×不在家,持刮刀、螺絲刀闖入王×家,持兇器威脅王×妻子,並四處翻找。他們沒有發現假幣,而是發現了人民幣1000多元的現金,被告人秦×浩將這些錢放了進去。隨後,秦將王的妻子捆綁起來,並堵住其口,蒙住其頭,指使被告人李×浩拿日本產照相機壹部,被告人秦×浩將王的妻子強行強奸。犯罪後,被告人秦×浩、李×按照約定向被告人陸×成報告,並將照相機送給被告人陸×成。案發後,被告人魯×成因畏罪潛逃出城。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陸×成、李×已全部被抓獲歸案。認定的證據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持有的工具(刮刀、螺絲刀)、搶劫所得贓物(現金人民幣65438元+0,000元、日本產照相機壹臺)。)、用於捆綁王某妻子的繩子、被害人王某妻子內褲上細小斑點的檢驗鑒定結果、被害人王某妻子的陳述、被告人魯×成與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合謀的供述等。原審判決認為,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搶劫罪、被告人陸×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犯搶劫罪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秦×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魯×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上訴人秦×浩、陸×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和辯護意見如下:壹審量刑過重。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堅持認為,上訴人秦X豪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陸X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X犯搶劫罪。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壹審相同。

綜上,檢察院指控上訴人秦×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陸×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犯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上訴人盧×成、上訴人秦×浩及其辯護人提出量刑過重,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

主審法官吳×××

徐XX法官

張×××法官

2007年9月12

(研究所蓋章)

這份文件與原始支票相同。

記賬員××××

第二,

Xx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民初字第25號

原告孫×傑,男,65438年8月21日出生,系XX省XX縣XX公司退休幹部,住XX公司宿舍樓。

被告孫×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系XX省XX縣某制藥廠工人,住XX號。XX市XX街XX大廈。

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脫離收養父子關系壹案,我院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日受理,由審判長張×和人民陪審員朱×、王×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原告孫×傑、被告孫×林均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現已審結。

原告孫×傑稱原被告是伯侄關系人。2005年5月,孫×傑在孫×林父母的要求下,辦理相關手續後,收孫×林為養子。父子關系確認後,同年9月1日,原告孫×傑將孫×林的戶口由原籍貫變更為XX省。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孫×林將其工資全部支付給原告孫×傑,原告孫×傑每月給被告孫×林200元零花錢並購買衣服。關系壹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孫×林在其藥廠獲得房屋後搬出,並未再向原告孫×傑支付工資。2007年3月,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因被告孫×林的婚姻問題發生爭吵,被告孫×林於2007年6月38日+10月23日晚乘原告孫×傑與其生母散步之機,原告孫×傑買了壹臺價值4000元的松下彩電,僅用了兩個月就搬走了。原告孫×傑發現後大為不滿。在要求孫×林返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於2007年6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孫×林脫離收養父子關系,並讓被告孫×林返還電視機。

被告孫×林辯稱,其與原告確認收養父子關系後,每月向原告孫×傑支付全部工資1000元,被告孫×林工作後向原告孫×傑支付工資近3萬元。被告孫×林在原告孫×傑的藥廠有了房子後,搬出了原告孫×傑的房子,但逢年過節去看孫×傑,平時也買些吃的。原告孫×傑也停止給被告孫×林零花錢。原告孫×姐因病住院,被告孫×林專門請假照顧原告孫×姐,並購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孫×林工作後,* * *支付給原告近3萬元,僅從原告孫×傑處得到零花錢及物品不足1萬元,請求法院判令原告孫×傑返還被告孫×林支付的工資剩余2萬元,並補貼被告孫×林結婚所需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形成收養父子關系後,已和睦相處三年。在此期間,被告孫×林將自己的工資交給原告孫×傑,由其負責壹家人的生活費,將自己的零花錢還給孫×林,給孫×林買衣服,盡到父親的責任。沒有理由將工資返還給被告孫×林。後因雙方在被告婚姻問題上意見不合,被告孫×林於2007年10月23日晚利用孫×傑與其生母外出散步未果之機,僅兩個月就將壹臺價值4000元的彩色電視機搬走,引發訴訟,明顯是被告孫×林的過錯。原告孫×傑住院期間,被告孫×林也請假照顧,盡到了自己的職責。

本院認為,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在收養父子關系期間,因對被告婚姻問題產生分歧而產生矛盾,被告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為加劇了矛盾,明顯是被告孫×林的過錯。但原告孫×傑住院期間,被告孫×林請假照顧,盡職盡責。原告孫×傑在孫×林結婚時給予壹定的幫助也是合理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判決如下:

1.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解除收養父子關系;

2.被告孫×林將電視機返還原告孫×傑;

3.原告孫×傑付給被告孫×林3000元,作為被告孫×林結婚成家的補助費。

本案訴訟費用600元,由原告孫×傑、被告孫×林各負擔壹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XXX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XX

人民陪審員朱XX

人民陪審員王XX

65438+2007年2月3日

(研究所蓋章)

這份文件與原始支票相同。

職員××××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用書練習4參考答案

壹,

公證申請

申請人:郭XX,女,八月二日出生,1962,身份證號XX市XX區××街××號××樓。

本人於1980年9月考入××大學中文系,1984獲得文學學士學位。1984年7月在XX大學中文系任教;1989被評為講師;因教學科研成績突出,1993被授予副教授和高級職稱證書。請公證壹下。

申請人:郭×××

65438+2077年2月20日

附:本人大學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我獲得的副教授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第二,

刑事自訴

自訴人:張虹,女,54歲,大學畢業,漢族,在XX市XX所工作,擔任該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XX單元宿舍樓。

被告人趙,男,57歲,大學畢業,漢族,曾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擔任該所儀器研究室副主任。宿舍樓XX樓XX單元。2002年辭職下海,被聘為No。廣東省××市。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我在XX市XX模具廠工作。

案由及訴訟請求:被告趙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趙誌平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我與趙的婚姻關系。

事實和理由:我與趙於1977結婚,育有壹女,已結婚並在國外工作生活。2002年,趙辭職下海,應聘到廣東省XX市XX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每兩個月回家壹次,盡力照顧家人的生活。然而,自2003年下半年趙來到XX市後,趙逐漸發生了變化:在過去的壹年裏,趙壹直忙於工作,但每個月只給寄壹筆錢。原來,趙某在XX市XX模具廠工作後,認識了在某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余某(女,32歲,XX省XX縣XX鎮人)。趙貪戀這個24歲的小美女的美貌,被各種小恩小惠引誘。於家境貧寒,貪圖趙的錢財,自然與趙結下了不解之緣。不久,兩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2005年初,趙某到廣東另壹家公司上班,余某也隨趙某去了,仍以“夫妻”名義同居。此時,趙在我與余之間,與余過著“夫妻”生活,而與他的合法妻子終身相守。2005年9月,我想去國外看望女兒,趙以工作忙為由拒絕了。在我的壹再要求下,趙拒絕去北京辦理出國手續,而是偷偷帶著於。我出國後,趙和於在北京玩了半個月後乘飛機回到XX市,在XX度假別墅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在2006年3月向我提出離婚,並表示要正式與余結婚,並要求我接受現實,比如我容忍他組成壹夫壹妻制的三口之家,否則不回家,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了。從那以後,趙壹年沒有回過家,也沒有寄過壹分錢回家。以上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證明。綜上,趙背著妻子包養“小三”五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盡到對合法妻子的義務。趙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我與趙關系已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趙的婚姻關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之規定,向妳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證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證據和證明

1.4 .趙在廣東省XX模具廠和另壹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房東和鄰居的證言x份。

2.趙、於在北京及XX度假村遊玩期間的住宿登記表復印件。

趙、於旅客登記表3份。

我在此傳達

歡迎

XX省人民法院

附件:本起訴狀X份;

證據材料復印件x份。

自訴人:張虹

2007年4月16日

  • 上一篇:當律師的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東陽刑事申訴律師電話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