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過去曾作出過《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要求錄音證據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錄制,但現在該規定已經失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規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這意味著以合法手段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擴展資料:
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資料”。是指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將視聽資料定為訴訟證據的壹種獨立形式。在刑事訴訟實踐中,特別是在刑事偵查中運用也十分廣泛。
可分為錄音、錄像、電腦數據以及紅外線、中子束、激光等測驗儀器提供的資料。使用時必須審查信息存貯、輸出、轉換等環節是否存在誤差,資料內容有無人為篡改等情況。
壹、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壹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二、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
三、具有動態直觀性;
四、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視聽資料法律區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存在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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