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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司法解釋

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是《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列出的具體的詐騙行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詐騙以及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等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經營罪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詐騙追回的黃金時間是多長

電信詐騙追回的黃金時間是在轉賬之後的20分鐘之內,當事人在此期間報警的,公安機關有較大機會凍結其賬戶,追回損失,依法對犯罪分子給予刑事處罰。

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的區別是:

1、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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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二)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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