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不滿14歲的女孩被定義為幼女。蘇媛被侵犯時,年僅8歲。在蘇源案中,趙某春犯有強奸幼女罪,甚至造成被害人終身殘疾,已達到重傷級別。在輿論壓力下,壹般不會有輕判的可能。
關於醉酒的問題,我國刑法也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雖有所削弱,但並未完全喪失;而且這種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應當在醉酒之前預見到,所以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醉酒後犯罪的,也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醉酒後實施強奸的,也是按照強奸罪處罰,不會像像素元那樣從輕處罰。在我國刑法中,這種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範疇。作為壹個心智健全的人,妳應該知道醉酒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在享受酒精帶來的快感的同時,也要承擔可能產生的後果或成本。再者,無論是否醉酒,對被害人的損害是壹樣的,被害人的損害並沒有因為醉酒而減輕。
同時,對於蘇源案中的罪犯趙某春來說,也不是第壹次作案。他之前有17的犯罪記錄,根據我國刑法,他將受到嚴懲。而且,這裏要說明壹個問題:從重處罰並不等同於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限度內,從重處罰。
刑法第65條第1款解釋,累犯是從重處罰。而且相反不是從輕處罰,而是從輕處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時,刑期可以超過最高刑,可以超過壹般法定最高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綜上所述,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中國,按照中國的法律,在同等條件下,犯罪分子可以受到更大程度的懲罰,至少不會出現民眾揭竿而起,群起而攻之的情況。但在法律層面,對兇手的懲罰只是法院用理性和用法來衡量傷害的最終結局,同樣不是添加在情感上的安慰。
在這種對比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法律雖然是我們維護自己權利,更好保護自己的武器,但有時候也有局限性,也有壹些不完善的地方。當然,法律是絕對的,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的,但理性不是。法律也可以為傷害討回公道,但不能讓傷害消失。
任何被法律原諒的惡,都是對法律的壹種踐踏,也是對法律威嚴的侮辱。之後,韓國也加快完善了壹系列關於強奸的法律,包括不再赦免醉酒犯罪。2009年,韓國宣布將對兒童性侵犯的最高刑期從15年提高到30年,然後提高到50年。
2010,韓國更新《特定暴力犯罪特別處罰法》,規定可以公開慣犯照片;2012年,韓國國會正式開始實施“兒童性犯罪者化學閹割”法案,這使得韓國成為亞洲第壹個實施化學閹割的國家。2013年,韓國對兒童和青少年實施強奸的最高刑期進壹步升級為無期徒刑。
同時不允許假釋,這對於已經廢除死刑的韓國來說是最高刑罰。2019趙默春服刑。根據警方做的心理測試,趙某春的反社會人格高於連環殺手,再次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韓國法務部能做的,就是給他增加100小時的特殊心理治療,並強制他在出獄後7年內戴上電子腳鏈。
但從法律上講,是無法追究犯罪的責任的,審判結果才是最終結果。根據韓國現行法律,不存在對其加重量刑的可能。而當我們遇到這樣的受害者時,我們不僅應該冷眼旁觀,還應該以積極的方式推動政府的改革。
同樣,法律人也不應該壹味地用冰冷的法律對待這類受害者,還應該充分發揮法律人的力量,用情與理推動法制建設。我們也希望法律的完善不需要任何人的犧牲,不需要傷害的代價。最後,如果妳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別忘了我們的律師。
在中國,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官終身問責制,法官最安全的做法還是相信眼前的證據,不受情緒影響。但毫無疑問,同樣的事件在中國絕不會讓這場悲劇變成更痛苦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