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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分析:吊銷律師執照有三種情況:

第壹類: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有下列九種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二類:故意犯罪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的律師,也會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類:律師受到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律師在本處罰期滿後兩年內應當再次停止執業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壹條律師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處罰期限屆滿後兩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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