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筆錄壹般是向證人調查,詢問筆錄壹般是向犯罪嫌疑人詢問後的記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都屬於言詞證據的範疇,通常所說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在初查階段向公民或有關單位依法進行調查時,記載調查情況的客觀文字記錄材料。而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後依法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包括其親屬)、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制作的記載詢問情況的文字記錄材料。
含義及作用: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時制作的文字材料。調查筆錄是律師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從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之壹,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言或書證援引。如果所談內容意義重大,律師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制作要點:
(1)首部。
①標題。居中寫明"調查筆錄"。②調查的時間、地點。③調查人、記錄人。④被調查人、在場人。主要依次寫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場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
(2)正文。
律師應根據調查前事先擬好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問被調查人,並將被調查人所回答的具體問題和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情有關的事實、線索壹壹記錄在案。
(3)尾部。
被調查人、在場人簽名及調查日期。
詢問筆錄(record of question),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
特點:
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壹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並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後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根據"刑訴法"第67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詢問證人的筆錄亦應分別記載,不能把幾個證人的詢問情況寫在壹份筆錄裏,必須單人單問單記,單獨制作筆錄。